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2008年新增中央投资农村沼气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按时、保质完成,促进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和生态循环农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2008年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提高认识,解放思想、特事特办,责任到人、督办到位,规范办事、特办不乱办”的精神和《海口市2008年新增中央投资农村沼气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结合《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海口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口市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集中供气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2008年新增中央投资农村沼气工程建设专项资金4978.06万元,其中中央投资1869.52万元,省配套208.94万元,市配套1753.3万元,企业和农户自筹1146.3万元。
第三条 资金使用范围。政府投资优先支持向农户供气的沼气工程,重点支持建设厌氧发酵池、乡村沼气服务体系设备采购、向农户供气的沼气输送系统以及沼渣沼液利用系统。
第四条 资金管理。实行专户专帐管理。项目承担单位统一在建设银行开设专户,专帐记载,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规范管理。
第五条 资金审批。实行项目资金审批一条龙服务。中央投资和市财政配套资金拨付前,市农业局组织工程监理、施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督查组负责人到施工现场检查核实工程量和资金使用量,提出用款意见,报局长审批。
第六条 大中型沼气池资金拨付。市农业局签订施工合同两个工作日内,拨付第一笔建设资金30%至专户,至完成主体工程或完成总工程量达50%以上后,3个工作日内拨付第二笔建设资金40%,余下25%在沼气工程竣工并经市农业局组织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拨付,最后5%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结算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
项目承担单位在签订合同两个工作日内,将全部项目自筹资金足额汇入专户。
第七条 户用型沼气池资金拨付。市农业局负责在中央、省和市专项资金到位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户用型沼气、养殖小区与联户沼气、乡村沼气服务网建设资金,扣除省统一招标采购的设备和市农业局统一招标采购的沼气零配件、工作服等货款后,一次性拨付各区农林(业)局。各区配套资金5个工作日内足额落实到位到各区农林(业)局指定帐户。各区农林(业)局根据各区制订的有关规定拨付建设资金。
第八条 项目招投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政策法规,采取合法合理措施加快进度,严禁违法违规行为。沼气灶具和配套产品以及乡村沼气服务网点设备采购由省农业厅、市农业局负责组织;项目建设所需用主要建材的采购由各区农林(业)局负责组织。
第九条 项目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先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向市农业局报请验收,并提交有关技术资料和项目工作总结。市农业局根据验收申请及时组织督查组、专家组等进行验收。
第十条 项目督查。市农业局、各区农林(业)局负责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跟踪监督。各项目单位要确保项目进度,在2009年2月28日前完成中央投资,在3月底前完成所有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向市、区政府或相关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总结。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检查。市农业局、各区农林(业)局对项目资金负有以下责任:
1、按规定按周、旬报送项目进度、用款进度及项目建设的相关文字图片等材料。
2、积极配合各级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或检查。
3、对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违规处理。各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市政府2008年新增中央投资项目领导小组有权终止、追回项目资金,并建议或提交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