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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站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0-01-18 14:45:44来源:作者: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2008年新增中央投资畜牧兽医站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按时、保质完成,促进无疫区建设和畜牧业快速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2008年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提高认识,解放思想、特事特办,责任到人、督办到位,规范办事、特办不乱办”的精神和《海口市2008年新增中央投资畜牧兽医站建设实施方案》,结合《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海口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本办法资金的来源为2008年新增中央投资畜牧兽医站建设专项资金140万元,其中中央投资93万元,省配套28万元,市配套19万元以及各区配套资金。
    第三条  资金使用范围。93万元和各区配套资金为土建资金;28万元为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资金;19万元为其他费用及工作经费。
其他工作经费包括统一规划、设计,制定各畜牧兽医站建设方案;监理、验收;市动物局、市动检站、各区农业(林)局督办工作经费等。由市农业局统筹安排,拨付各有关单位。
    第四条  资金拨付。市农业局负责在建设方案下达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市级土建资金拨付各区农业(林)局。各区配套资金5个工作日内足额落实到各区农业(林)业局指定帐户。
土建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动物闭运行,专项用于畜牧兽医站办公室、诊断室、实验室、消毒更衣室、卫生间等土建工程。
    第五条  实验室仪器配置。由市动检站根据各镇畜牧兽医站目前的配置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及《海南省2008年乡镇兽医站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根据事实求是的原则,拟定仪器设备购置清单和采购计划,报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或议标采购或分散采购。
    第六条  土建工程。土建工程由各区农业(林)局按照由市农业局的建设方案,通过招标或议标,实施建设工作。
    第七条  项目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各区农业(林)业局及时向市农业局报请验收,并提交结算报告和项目建设及相关图文照片总结。市农业局根据验收申请及时组织督查组、专家组等进行验收。
    第八条  监督检查。市农业局负责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跟踪问效。项目建设完成后向市政府或相关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总结。
    第九条  市农业局、各区农业(林)局对项目资金负有以下责任:
    1、按旬报送项目进度、用款进度及项目建设的相关文字图片等动物
    2、积极配合各级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或检查。
    3、对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条  违规处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市政府2008年新增中央投资项目领导小组有权终止、追回项目资金,并建议或提交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动物之日起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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