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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08号
时间:2020-04-02 19:21:37来源:农业农村部作者:佚名

    为贯彻落实《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等相关规定,健全全国一体化在线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实现全国“一网通办”,农业农村部修订了海洋渔船、港澳流动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书证件样式(附后),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2008年原农业部发布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证书证件样式(农业部公告第1100号)和2009年原农业部发布的港澳流动渔船捕捞许可管理证书证件样式(农业部公告第1288号)同时废止。同时,对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证件样式(农业部公告第1562号)进行适当调整,将“居民身份证号或公司注册号”统一调整为“公民身份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特此公告。

  附件:渔船和捕捞许可管理证书证件样式修订说明

  

  

  

  农业农村部

  2018年12月11日

  

  

  附件

  渔船和捕捞许可管理证书证件样式修订说明

  

    为贯彻落实《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相关规定,健全全国一体化在线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实现全国“一网通办”,对现行渔船和捕捞许可证书证件样式进行修订完善,说明如下。

    一、修订证书证件范围

    此次修订的证书证件包括海洋渔船和港澳流动渔船船网工具指标、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渔业船舶登记等有关方面的证书证件。主要有: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不予许可决定书,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渔业船舶灭失证明,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大、中、小型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包括基本、临时、专项(特许)和捕捞辅助船许可证)和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等。同时,将原“渔业捕捞许可证暂存证明”调整为“渔业捕捞许可证暂存凭据”。

    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外国渔船捕捞许可证和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样式暂不作调整。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样式另行公布。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统一全国渔船编码

    渔船编码作为每艘渔船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船舶识别代码,具体编码规则为:渔船编码共16位数字,由船东所在地的地区代码(国家标准,6位)、建造完工日期(年4位,月2位)、顺序号(4位)依次组成。渔船编码由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在审批发放渔船和捕捞许可证书证件时自动生成。

    (二)统一证书证件编号

    渔船证书证件编号统一为:地区简称(申请业务为申请受理地区简称,审批、发证业务分别为审批、发证机关地区简称)+所办业务缩写(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管理缩写为“船网”,捕捞许可证管理缩写为“船捕”,渔业船舶登记管理缩写为“船登”)+年份(四位)+所办业务性质(申请为“S”,批准为“Y”,不予批准为“N”,海洋为“HY”,临时为“LS”,专项特许为“ZT”,辅助为“FZ”等)+顺序号(第一位表示船舶类型,0为小型渔船,1为中型渔船,2为大型渔船;后5位为顺序号)。

    (三)统一证书证件版式

    1.渔业捕捞许可证统一使用国际标准B5纸(182mm×257mm),打印后对折;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管理等其他证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纸(210mm×297mm)打印。

    2.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管理证件和渔业捕捞许可证等均采用空白防伪纸,以单面形式打印。

    (四)规范证书证件中部分术语

    统一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渔业船舶登记和渔业捕捞许可证书证件中的部分用语,将“农业部”“居民身份证号码”“企业注册号”等分别调整为“农业农村部”“公民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五)大幅压减证书证件内容

    为简化程序、方便渔民,大幅压减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记载内容,其他相关内容仅由电子数据形式予以保留。即将原渔业捕捞许可证中“渔船登记内容、核准作业内容、渔船主机功率凭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缴纳记录、年度审验登记、违规记录、记事栏”七部分内容,合并压缩为“渔船登记内容、核准作业内容、年度审验登记”三部分内容,证书证件由原来的6页压减为3页。

    (六)删除主机功率凭证贴附栏

    随着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的建设完善,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渔业船舶登记、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以及渔船报废拆解等环节已实现了环环相扣、全国联网,渔船主机的型谱、功率和标识等也纳入信息系统实现了实时动态管理,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达到控制渔船主机功率的目标。为此,新修订的《规定》,删除了渔业捕捞许可证贴附功率凭证的相关条款,此次证书证件样式一并删除主机功率凭证贴附栏相关内容。

    (七)启用证书证件“QR二维码”管理

    为强化渔船证书证件管理,提高证书证件的防伪和快速识别功能,用“Code128一维条形码”替代原证书右上角“国标PDF417二维条形码”,同时在新版证书证件左上角启用“QR二维码”,具体编码规则和使用规范另行规定。

    (八)增加渔业组织化管理相关内容

    为提高捕捞业组织化程度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推动渔船公司化经营、法人化管理,本次修订在船网工具指标、捕捞许可证审批的申请书及相关证书证件上增加了所属渔业组织内容。

    三、证书证件管理

    (一)按照《规定》第七条规定,海洋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审批及制发证书文件等必须通过全国统一的渔船动态管理系统进行。即新办理的海洋渔船和捕捞许可证书证件必须应用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打印,手工填写或运用其他系统打印的证书证件均视为无效。未到期的合法证书证件继续有效。

    (二)按照《规定》要求,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审验合格后由审验人签字盖章方为有效。同时,在年度审验时,审验人还必须在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中同步进行年审操作。对年审不合格或者在管理系统中未进行年审操作,以及在证书证件上载明的年审记录与管理系统中记录内容不一致的,管理系统将自动冻结渔船办理相关业务,同时渔民也不得申领相关惠渔政策。

    (三)渔船和捕捞许可证书证件的专用防伪纸由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确定的印制企业统一印制。证书印制和邮寄费用由订购单位直接与印制企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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