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身宝贝|新 农 村|政策法规|三农之窗|区域经济|三农投资|农贸资讯|三农科教|文化生活|三农探索|三农人物|三农专题
写作大全|招工招聘|农资购销|农产购销|致富信息|书刊信息|农网导航|打假维权|三农服务|三农调查|三农论坛|三农内参
地方频道
您可以选择查看各地信息
请选择省:
请选择市:
请选择县:
[关闭]
政务频道
行政职能查询:
行政区划查询:
政策法规
频道简介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制在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时间:2020-04-02 19:24:20来源:农业农村部作者:佚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9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9年3月2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更大程度激发市场、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国务院对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有关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49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节选《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部分)

    四十八、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中的“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中的“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删去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质量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中的“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中的“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删去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七条中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八条修改为:“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删去第四十九条中的“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

    删去第五十八条中的“和维修技术合格证”。

您看到此篇文章时的感受是:
关闭】【顶部
>>相关文章
热点图片
推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