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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过劳 认定工伤不容易(图)
时间:2016-09-27 00:31:25来源:民工家园网作者:

  工作负担重、加班时间长、现实压力大、健康被透支……大城市白领的“过劳”症状日益成为常态。

  在互联网、IT等行业,近两年来更是出现了“996现象”,很多员工不得不面对长时间加班的困扰。

  中国医师协会、中国医院协会等机构2010年联合发布的《中国城市白领健康白皮书》显示,有76%的白领处于亚健康状态,而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白领中处于过度疲劳状态的更是接近六成。

  过劳之下,必有悲剧。

  从1998年华为公司的胡新宇、2011年普华永道女硕士潘洁,到2015年的深圳IT男张斌,再到今年的天涯社区副主编金波……近年来,每隔一段时间就会有“过劳死”的案例进入公众视野。

  “过劳死”两大趋势:

  向白领蔓延,呈现年轻化

  最近两年,有两个有关“过劳死”的新闻引起了舆论的普遍关注。

  一个是2015年3月,深圳一位36岁的IT男张斌被发现猝死在酒店马桶上,凌晨一点,他还发了最后一封工作邮件。据悉,为赶项目,他常常加班到早上五六点,又接着上班……

  另一个是今年6月,34岁的天涯社区副主编金波在北京地铁6号线呼家楼站猝死。据了解,金波生前工作很拼命,长期加班熬夜。由于金波媒体人的身份,此事引起了诸多媒体的关注,也引起了公众对于“过劳死”现象的讨论。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系讲师王侃看来,“过劳死”有两大现象值得关注:一是“过劳死”不仅威胁着在生产线上劳作的普通工人,还呈现出向高科技领域、“白领”阶层蔓延之势;二是“过劳死”呈现年轻化倾向。

  2010年底,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亚健康研究中心举办的“过劳死”问题学术研讨会上,专家们公布的研究结果显示:对92个个案分析后的结果显示,个案中劳动者“过劳死”时的平均年龄为44岁,而科教界、IT、公安和新闻行业,“过劳死”人群的平均年龄已经在44岁之下,IT阶层年龄最低,为37.9岁。

  “过度的加班和带病工作,并非体面劳动。年轻人‘过劳死’给社会敲响了沉重的警钟,也让现行的劳动保障制度遭到严峻拷问。”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社会发展研究室主任李炜说。

  “过劳死”背后:

  有多少加班被主动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沈斌倜告诉记者,尽管我国法律对加班问题有着较为完善的规定,但在现实中用人单位在追求效益时,往往只是从工作的角度出发,而忽视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情况屡见不鲜。

  9月10日,本来是劳动者休息的日子,可在北京一家IT公司上班的程序员刘林(化名)依然在加班写代码。在外人看来,刘林收入很高,但他也有自己的苦衷:“加班对我们来说是家常便饭,特别是在赶项目的时候,熬几个通宵也是常有的事。”

  刘林的遭遇并非个例。目前在互联网、IT等行业,不少公司都采用“996工作制”,即工作时间从每天早9点到晚9点,工作日是周一至周六。

  王侃告诉记者,实践中员工加班主要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主动的,比如员工自己为了多赚钱养家糊口或者为了升迁,主动选择加班。

  另一种是被动的,这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有的企业视员工加班为爱岗敬业的表现,鼓励员工加班,最终导致员工“别人都不走,我怎么好意思走”和“领导不走,我怎么敢走”;二是有的企业不明确要求员工加班,但由于分配给员工的工作量在8小时内根本不可能完成,员工为了保住饭碗不得不加班。

  在南开大学教授齐善鸿看来,员工加班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中国社会保障体系总体不够完善。他表示;“年轻人对养老、医疗、住房和子女教育等问题缺乏稳定感,多数期望趁年轻将未来收益在当前实现,而代价就是大量透支身心健康。”

  加班特别是长时间加班与“过劳死”有着密切联系。

  北京师范大学2014年11月发布的《2014中国劳动力市场发展报告》指出,由于过度劳动所导致的劳动者职业病和“过劳死”现象比较突出。

  “某种程度上讲,有些单位无节制地加班,已经成为员工生命不可承受之重。”李炜说。

  “过劳死”维权:

  认定工伤难度很大

  尽管“过劳”已经成为不少白领的工作常态,但有专家表示,目前对于“过劳死”,无论从医学还是相关法律上,我国都没有清晰的定义。这既导致“过劳死”发生后死者难以获得应有的赔偿,也很难真正让用人单位与相关部门成为化解“过劳死”的反思者与行动者。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丹告诉记者,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并无“过劳死”这一概念,现行《职业病目录》中也没有收录“过劳死”的条目。最与此相关的是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视同工伤”的规定,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该法可以适用于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过劳死’的情形,但对于发生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之外的‘过劳死’却并不适用。而且,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本身也屡屡引发质疑。”王丹律师说。

  早在2005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大学黄席樾教授就曾建议立法防止“过劳死”。

  在黄席樾看来,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劳动保障制度,但是没有考虑对于大量脑力劳动者工作中的精神压力。而且在制度层面,我国还没有对“过劳死”进行明确的法律界定,对“过劳死”的国家补偿机制尚不健全,没有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赔偿范畴。

  目前,我国法律实务界和学术界对于“过劳死”的法律定位有较大争议。有意见认为,应该将“过劳死”作为一种职业病伤害加以界定,单独对“过劳死”进行定义和处理。

  但也有意见认为,“过劳死”是劳动者过度劳累而死亡,很多脑力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并不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因素,二者不能等同,所以“过劳死”不应纳入职业病范畴,可以将其与职业病一起并列规制为工伤。

  齐善鸿则建议,应尽快推动“过劳死”的医学认定标准,只有在医学上先明确定义“过劳死”的概念,才可在法律上对此予以进一步的刚性规范。

  “过劳”导致劳动者英年早逝的情况令人惋惜,那么,该如何减少乃至避免劳动者“过劳死”事件的发生呢?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沈建峰认为,对“过劳死”问题的处理应从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两个角度展开。

  “事后救济就是要尽快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范畴,事前预防主要是对工时和加班费制度的落实。‘过劳死’情况的发生,多源于用人单位规避法律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变相侵害劳动者的休息权。因此控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才是防止和减少‘过劳死’现象出现的不二法门。”沈建峰说。

  沈建峰建议:“有关部门需要对加班的认定办法及加班时限进行细化,并明确企业安排加班不当致员工‘过劳死’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发达国家对“过劳死”的处理措施

  美国和欧洲各国普遍采用事前预防措施,包括美国公司为给员工减压制定的弹性工作制度;欧盟及各成员国制定的《健康与安全工作法》等法规,要求公司向员工提供健康保障及心理支持等。

  日本则实行事后救济制度,包括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如果疲劳过度以及疲劳过度导致自杀被认定为劳动灾害(简称“劳灾”,相当于我国的工伤),可以提起劳灾保险申请,从而能够享受到疗养补偿、损害补偿、遗属补偿等。

  近年来,日本政府开始修改过劳死认定标准,从只调查死亡之前一个星期内的工作状况改为调查6个月内的情况,以掌握“疲劳积蓄度”,考虑除工作时间之外的其他主要原因,如出差的频繁程度、工作环境等,还规定了企业保障劳动者安全的义务。(杨召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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