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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的是“合作协议”耍的是“管理威风”
时间:2018-05-17 02:28:28来源:民工家园网作者:佚名

  万古的人力资源称与刘念之间是合作关系,因为双方订立的是一份合作协议。这在记者以往的采访中也曾碰到过,为了避免缴纳社会保险,为了避免缴纳工资税,明明白白的劳动关系硬生生地被说成是合作关系,“高明”一些的企业还会在细节和用工形式上配合认定的要素,使其更符合合作关系。

  为何一再逃避建立标准的劳动关系?因为劳动关系的确立意味着企业的诸多义务也随之产生。在规定期限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按时按规地缴纳社会保险、超出工作时间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合同到期不续签要支付经济补偿、按照规定安排带薪年休假,还有各种岗位调整、薪资调整、工作地点调整的程序限制,在劳动关系中,企业的每一个管理动作几乎都有明确的法条规定,对企业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成本都有不小的要求。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企业选择“一包了之”的重要原因之一。

  相较于劳动关系,合作关系可以使企业减少社保等成本支出,也不用受《劳动合同法》的各种规制。然而,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如果企业不想履行标准劳动关系中应当履行的义务,那么它也将失去对劳动者的管理权。没有一家企业能要求一个业务承接方只为他一家服务,也没有一家企业能擅自支配一个承接方的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要行使这些自主管理权的前提条件,就是建立有隶属关系的劳动关系。

  以合作关系建立业务联系并非不可以,现实中,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以越来越多的形式发生联系,但无论是何种联系,都应当是名副其实的、符合实际所需的,切勿签的是“合作协议”,耍的是“管理威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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