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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愈重返岗位遭拒绝 “代通知金”能否当补偿
时间:2018-07-05 02:28:48来源:民工家园网作者:佚名

  去年于佳佳得了一场大病,手术后在家休养了大半年。最近,于佳佳准备回单位继续工作,却收到了单位给她发放的“代通知金”,并告知单位已经没有适合她的岗位,她被辞退了。但于佳佳表示,自己的病假全都按照单位规定休的。请问,单位发放“代通知金”合法吗?单位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吗?

  【解析】 “代通知金”适用哪些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工作中,解除劳动合同之前需经协商程序,用人单位需举证,未经协商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佳佳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有意愿回到原岗位工作,她如果有能力从事原岗位工作,用人单位却以“没岗位”为由将其辞退是不合法的。即便她不能从事原岗位,用人单位在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必须先另行安排一个工作,不能医疗期满后即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于佳佳支付赔偿金。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只有上文提到的三种情形,且用人单位未履行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才会向劳动者支付“代通知金”。用人单位如果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只是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而无需再向劳动者支付“代通知金”。很明显于佳佳的情况属于违法被解除劳动合同,她有理由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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