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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多次欠薪 工会相助4位农民工当庭调解并获赔87万元
时间:2018-09-18 01:54:12来源:民工家园网作者:佚名

  工资,是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是劳务报酬中的一种主要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王峰等4位农民工在单位以资金不足为由多次拖欠工资后无奈辞职,公司不但不支付欠薪,还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近日,经怀柔区总工会法律援助律师相助,4位农民工维权成功,并获得公司支付的87万元赔偿。

  4位农民工多次遭欠薪 无奈提出辞职

  今年27岁的王峰,是黑龙江的一名农民。2017年9月,他来到位于怀柔区的一家医疗器械公司做检验员。

  他说:“入职后,公司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明确规定我所在岗位执行标准工时制度,每月工资为3800元,劳动合同期限截止到2020年9月25日。”

  可刚刚工作不到一年,王峰就两次被公司拖欠工资,最近的一次是今年2月至4月。“我当时曾找过公司人事部门,但他们以公司没有资金为由拒绝支付我的工资。后来又在没有与我协商的情况下,擅自为我调岗,并以我无法在新岗位上正常工作为由,不按实际标准支付我工资。”

  王峰的情况不是特例,他的同事林凡、吴飞和肖丽也同样被拖欠了工资。在他们中,既有在公司干了6年的“老人”,也有工龄还不满一年的“新人”。在他们于4月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依然未能收到被拖欠的工资和相应的补偿。

  比王峰早几个月进入公司的林凡,年仅21岁,来自河北。他被公司聘为抽检员,工资为每月3400元。林凡与王峰相同的是,最近一次拖欠工资的时间,以及拖欠后公司的处理办法;不同的是,林凡已经历过多次工资被拖欠的事情了。他说:“我也曾为公司资金紧张想过办法,算是为企业分忧吧。在这4个人里面,我的年龄最小,家里也最困难。单位多次拖欠我工资,对我的生活产生了很大影响。我也找过人事部,他们总以没有资金为由不支付我工资。当我与人事部说离职补偿时,他们却说没有赔偿这回事。”

  来自四川省的吴飞今年49岁,他在公司已工作了3年,辞职前是生产部主管,月薪7000元,是4人中工资最高的。他介绍:“公司对我的处理办法与王峰一样,通过调岗,变相给人一种我无法正常工作的假象,从而不支付我工资和补偿。”

  已在公司工作了6年的肖丽,来自甘肃省,今年39岁。与其他三人一样,她也被公司拖欠了三个月的工资。可与他们不同的是,她的劳动合同在连续签订两次后,于2017年6月期满后就没有再续签。“我一直不清楚没续签的原因,单位也没有向我解释过,我就这么一直在原来的岗位上干着。通过律师的介绍我才知道,原来单位这么做是违法行为。” 她说。

  单位公关让员工撤诉

  农民工坚持维权

  多次要求支付工资无果,2018年5月2日,王峰等4位员工无奈地走进了怀柔区职工服务中心寻求帮助。当时值班的律师,正是与工会签约的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的蒲丽和郑青玉。

  看着4人满面愁容的样子,两位工会法援律师赶忙热情地招呼他们坐下。

  “公司从2月份起就开始拖欠我们的工资,而且一直以公司资金不足为由不发给我们。”刚刚坐下,吴飞就非常气愤地说道。随后,四人七嘴八舌地讲述起事情的经过,并说明了各自的诉求。

  认真聆听后,蒲丽和郑青玉发现,这4人虽然对公司拖欠工资非常气愤,但最担心的还是拿不回工资。“当时,我和蒲律师先安抚好他们的情绪,并让他们简单讲述了案件的过程。”郑青玉回忆说,她们根据职工对事件的表述,帮助职工整理相关的证据,并详细了解事件过程。

  “我们就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作岗位、工时制度、工资情况、发薪形式、每月正常的发薪日期、拖欠时间、解除情况、解除经过,与职工一一进行核实,并帮助他们最终拟定了仲裁申请书、证据目录等材料。”为了方便相互沟通,蒲丽和郑青玉还与4位农民工建立了微信群。

  当天下午,王峰等人就来到了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立案。5个工作日后,仲裁委确定受理此案,并向医疗器械公司发送了出庭通知书。

  公司收到出庭通知书后,赶紧找到王峰等人谈判,希望他们撤诉。4位员工中,家庭困难的林凡成为公司的主要公关对象。

  “单位相关负责人找过我好几次。”林凡回忆说,公司希望他撤诉,并承诺可以支付拖欠他的所有报酬。“但有个先决条件,必须是我们4个人都撤诉才行。当时,我心里挺矛盾的。一方面我想赶快拿到钱,另一方面又怕撤诉后钱没拿到,最后还得再起诉,这时间就更长了。更何况,公司要求我不但自己撤诉,还得说服其他三人也撤诉。”

  就在职工犹豫时,公司又向仲裁委以职工可能撤诉为由提出延后申请,因此,第一次的开庭时间被延后了两天。最终,4位农民工决定:继续维权!

  当庭调解成功

  4位农民工获赔87万元

  2018年5月16日,终于开庭了。

  庭审中,仲裁员向双方出示了证据材料并进行了调查核实。公司委托代理人认可了王峰等4人提交的绝大部分证据,并承认公司拖欠工资的事实,但就肖丽未续签劳动合同一事提出了异议。

  代理人辩称,肖丽的第二次劳动合同的截止时间应该是笔误:“公司规定合同期限都是3年。肖丽续签的劳动合同时间虽然写的是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实际上的截止时间应该为2018年5月31日。所以,公司不同意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说着,代理人拿出了单位的相关制度,上面确实写着劳动合同都是签订三年。鉴于此,工会法援律师蒲丽和郑青玉立刻与4位当事人核实情况,得知他们对该制度从未见过、更不知晓后,两位法援律师表示:“我们不认可该制度。该制度的制定未经民主程序,未公示,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事实上肖丽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并非是三年期限,而且需要强调的是,按照法律规定,本应续签的劳动合同应当是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但是单位却没有跟她续订。”

  随后,两位律师又向公司代理人指出,无论公司所说的任何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客观事实,公司均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我们当时还力劝代理人跟公司负责人联系,在说明此情况的同时,向负责人强调,与职工调解对企业没有弊只有利。”两位法援律师介绍。

  最终,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了调解共识,并拿到了调解书,王峰等4位农民工共获赔87万余元。

  □本报记者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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