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先生是一位毕业于欧洲名校会计专业的硕士,同时也是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目前已经从业20年。可是,他最近5年内连续被5家单位开除,与多家单位发生9次诉讼。一个人有如此多的官司,其中有何隐情?
最近,北京市大兴区法院审理了他与其中一家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
理直气壮:
签署诚信条款,任职财务总监
2017年8月5日,吉先生参加北京一家科技公司的面试,应聘财务总监一职。按照公司的要求,他提交了面试登记表。在登记表工作经历一栏中,他写道“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在某创业板上市公司担任财务总监”,并承诺“确保本人填写的情况全部属实,并授权公司对信息进行诚信调查,如被发现不符事实,公司有权可以单方面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入职后,公司安排吉先生担任财务总监,月工资近3万元。双方还签订了自2017年8月8日起至2020年8月7日止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3个月。
此外,双方又在劳动合同中重申:吉先生提交的个人资料真实、无虚假和隐瞒。否则,无论公司何时发现均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
在劳动合同中,吉先生留下了自己的电子邮箱,并与公司约定:如果其邮箱变更未通知公司,公司所发邮件视为即日送达。
变故陡生:
试用期内被开除,高管申请劳动仲裁
2017年9月30日,公司通过吉先生的电子邮箱向其发送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其入职登记表中所填内容与事实不符。
吉先生不服公司的决定,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委认为,吉先生没有证据证明他的试用期已经变更为1个月,且其已经通知自己的电子邮箱发生了变更,在其确实存在提交虚假履历的情况下,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
吉先生不服裁决,向大兴法院提起诉讼。
对簿公堂:
公司、高管各执一词
吉先生诉称自己属于高级财务人员,公司在其入职前已经做过详细的背景调查,对自己的学历及工作经历都非常满意。
“公司财务管理混乱,我重新组建团队梳理公司账务,确定了财务核算流程。为此,我每天加班两三个小时,周六日也到公司加班。因为公司对我的工作很满意,所以,将我的试用期缩短至一个月,到2017年9月7日就结束了。”吉先生说:“我的电子邮箱变更了,没有收到公司9月30日发送的电子邮件。公司是在11月11日以我不适应企业文化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吉先生认为,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由于他一直在岗工作,公司应向其支付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间的工资。
公司辩称,吉先生向公司提交虚假工作经历,违反双方之间的约定;因其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且因严重失职导致公司多缴纳90万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故向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由于吉先生拒绝签收,公司才在9月30日向其预留的电子邮箱发送了该通知。
公司认为,其解除吉先生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
节外生枝:
4年7次诉讼获补偿53万
公司辩称,吉先生近5年来与多家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其找工作的目的不单纯,是为了通过诉讼的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证明该主张,公司提交了7份当事人为吉先生的裁判文书。
这些裁判文书显示:2014年至2018年期间,吉先生先后就职于物业公司、节能公司、水务公司、石油投资公司,且在4家公司都担任财务类高管职务,月基本工资均在2万元左右。其中,有2家公司以提交虚假资料为由在试用期内与吉先生解除劳动关系,1家公司以擅自离岗为由在吉先生工作5个月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吉先生主张其中1家公司是以不适应企业文化为由与其解除的劳动合同。值得注意的是,这个说法和吉先生在本案中的主张一致。
7份裁判文书中,有2份是法院裁定同意吉先生撤诉,另外5份均是法院支持了吉先生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吉先生通过这些诉讼,获得工资和赔偿金53万元。
一波三折:
关键证据竟有造假嫌疑
为证明公司违法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吉先生在法庭上提交一份劳动合同变更确认书,其主要内容为:
尊敬的吉先生:您好!入职前公司对您的履历进行背景调查后,公司聘任您为财务总监。2017年8月10日,经双方平等协商对《劳动合同书》作以下变更和补充:一、试用期由原3个月变更为1个月。二、劳动合同上的souhu邮箱变更为QQ邮箱。三、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被劳动仲裁或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仲裁或诉讼期间正常支付工资;仲裁或法院撤销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判决生效后,公司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工资按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支付。吉先生签字确认,公司加盖公章。
公司对劳动合同变更确认书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并申请对公章进行鉴定。经鉴定,公章具有真实性。此后,公司提出本单位用章必须经领导批准,而公司没有吉先生的盖章记录,确认书上的公章不能代表其公司的意思。
为此,公司提交印鉴领用登记表及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其中,印鉴领用登记表的记录具有连贯性,但没有吉先生的劳动合同变更确认书的公章领用的记录。对此,吉先生称印鉴领用登记表也许是真的,也许是事后补的,表示对公司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的真实性不认可,对这两份证据的证明目的不认可。
法院认为,吉先生未明确否认印章领用登记表的真实性,且该表上的公章领用记录具有连续性,故对印章领用登记表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即劳动合同变更确认书上的公司印章是真的,但没有通过公司应有的加盖印章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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