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018年7月,廖女士入职杭州翰辰贸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去年12月初,廖女士在怀孕4个多月时做了人工流产手术。今年1月22日,廖女士因家中有事,向公司提出书面辞呈,公司批准了,但在结算工资时,因公司未依法给廖女士缴纳社保,双方就报销流产医疗费用及支付生育津贴发生争执。后廖女士就此诉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请求。
庭审中,该公司坚称是廖女士自己不愿缴纳社保(含生育保险)。公司承认廖女士怀孕,但其未生育孩子,只是流产,不能享受生育津贴。
但廖女士否认是自己不主张缴纳社保的,且认为:怀孕后无论是流产还是生育孩子,都受国家劳动法律的保护,是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的。双方各抒己见,争执起来。
仲裁委审理认为: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又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该《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实施流产术(含药物流产)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假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或者用人单位承担。
就本案而言,公司无法举证是廖女士自己主张不缴纳社保的,且未为廖女士缴纳生育保险是事实。
最后仲裁委裁定,该公司应当按规定支付廖女士流产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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