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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劳动合同可对灾害时停工薪酬作出约定
时间:2019-04-22 19:59:20来源:民工家园网作者:佚名

广东通过我国第一部防汛防旱防风地方法规

劳动合同可对灾害时停工薪酬作出约定

  中工网讯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叶小钟 实习生刘晓青)近日,广东通过《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防汛防旱防风地方法规。

  《条例》对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安全措施的启用和相关管理工作作出规定:受台风、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威胁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受影响的程度和应急预案,宣布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一项或者多项必要措施。除承担抢险救灾和保障社会基本运行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上述措施。

  《条例》规定,单位和雇主在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雇佣合同时,可以对上述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期间的权利义务、薪酬福利等作出相应约定。未按照规定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

  《条例》还对台风期间的建筑施工安全作出特别规定,台风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加固措施,加强工棚、脚手架、井架等设施和塔吊、龙门吊、升降机等机械、电器设备的安全防护;受台风影响较大的地区应当停止高空作业和户外施工,停止大型户外集会、活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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