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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从哪里来
时间:2019-10-14 21:35:59来源:民工家园网作者:佚名

  工伤是第二次工业革命的产物

  在第二次工业革命大潮中,机器化生产得到了极大的普及,生产效率突飞猛进。但是,在机器取代了手工作坊的同时,也给从业者带来了基于工作效率提升而产生的风险,工伤就是其中之一。

  工人们在机器面前或因为大意操作而伤及皮肉,或因为违反规定操作而残肢断腿;轻则需要休养,重则失去劳动能力、危及生命。彼时还没劳动法的概念,工人与工厂的关系属于雇佣关系,工人在工作时所受的伤害,基于自己责任和过失责任的原则进行归责,即工人要为自己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而承担责任,“咎由自取、咎由过失取”。

  但是,随着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的演变,人权的保障逐渐浮出水面,劳动合同也逐渐从雇佣合同中分离,对于工伤的归责原则亦演变成了替代责任和无过失责任。不问工人是否有过失,只要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基于工作受到的事故伤害都由雇主来承担责任,从而达到对工人进行保护的目的,既保护工人的身体也保护工人未来的工作能力。

  这样,就将雇主推向了风险的前沿,雇主们很可能因为一起工伤赔付变得倾家荡产,不仅受伤的工人需要休养无法继续工作;雇主也因为巨额赔付无法支付其他工人的工资,最终一损俱损。可见单纯改变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归责原则虽然改善了受伤职工的处境,但却使更多的工人陷于了不利。这并不是现代劳动法希望看到的。因此,工伤保险制度就应运而生了。

  社会保险是福利国家和人民福祉的体现

  保险合同属于射幸合同,在合同上体现的意味是合同双方都有可能获利或承担风险。

  立足于工伤保险考察,即雇主是投保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是保险人,职工是被保险人。从雇主(投保人)的角度来看雇主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不曾发生工伤,保险费不得要求退还,如果发生工伤,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保险人)的角度来看,如果发生工伤,保险人承保并支出保险金额,如果不曾发生工伤,其基金再度充盈。这种不确定性是工伤保险射幸性的体现。

  但是,在福利国家和国民福祉的视角下,工伤保险的射幸性逐渐被社会保险的公益性所掩盖,更多地凸显出其分散风险、取之于单位用之于单位的色彩,最终由职工受益。这种价值选择使雇主避免了陷于巨额赔偿不得翻身的风险,有利于经济的积极发展,具有浓厚的社会保障色彩。也引发出“社会法域”这一有别于传统公私法划分的第三法域。

  工伤保险是现代劳动法、社会法的重要体现形式

  劳动法缘起于民法,并随着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的演进,逐渐从民法中分离,具有越来越多的社会法属性,通过社会治理、利用社会力量进行劳动关系的调节是现代劳动法具备的新型特点。工伤保险是伴随着劳动法的演进逐渐凸显其作用的。

  法律条文的规定代表了一种价值选择。工伤的认定即包含了一种价值选择,《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了工伤和视同工伤的若干种情况,条文只进行了客观结果的描述而不问劳动者的过失程度,体现了保护职工、防范风险的价值取向。第十六条排除了“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杀或自残”的工伤认定,进行了兜底规定,可见,法律并没有排除劳动者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下的工伤认定,劳动者虽然因自己的过失受到了身体上的伤害,但是法律却保护其获得救济的权利,不使劳动者基于履行职务上的过失受到身体上伤害。这是一种良法,一种不苛责职工、最大化保护职工的现代劳动法。(汲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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