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德斌: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对药品驾驶等级作出明确规定,道路安全法对药驾缺乏强制性规定和处罚条款,致使服药后发生交通事故,也只能按照普通行为标准处罚,难以达到警示效果和遏制作用。因此,有必要考虑将药驾纳入法律限制性条款,对药物进行分类,提醒司机哪些药物服用后,需要经过多久的时间,全部代谢之后,才能正常驾驶,以免发生交通事故。
郑桂灵:世界卫生组织列出了7大类在服用后可能影响安全驾驶的药品,并提出在服用上述药品后应禁止驾车。其中包括对神经系统有影响的催眠药物、有恶心呕吐反应或变态反应的药物、止痛类药物、**、治疗癫痫的药物,以及抗高血压药物和降血糖药物等。它们的共同特征就是服药后极易产生嗜睡、困倦、注意力分散、视物不清、反应迟钝等不良反应。对照世卫组织的界定,我国需要从立法的层面,完善对药驾的性质界定及情形厘清。
其次,要明确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治理药驾少不了对相关人员的相关行为施以规章的警示与约束,比如驾驶员患者就医时,应主动亮明其司机身份或开车上班的情况,让医生尽量避开对驾驶员产生不良影响的药物;驾驶员患者要严遵医嘱,恪守用量,并尽可能做到服药不开车。制药企业必须在其相关产品中注明可能影响车辆驾驶不良反应,医护人员也应尽到相应的提醒义务。交通执法人员应当履行好相关的普法、培训及劝诫、教育责任。
李玥:有媒体调查发现,大多数感冒药的外包装并没有对驾驶人进行特别提示,仅有个别药品在内部说明书中提及服药期间不得驾驶车、船,从事高空作业、机械作业及操作精密仪器,但字体较小,一般人服药时很难注意。药品监管部门有必要健全完善药品包装上的药驾提醒警示制度。
消除药驾现象,驾驶人本身也要做好功课,不管是否有相应的管理制度。比如,看病时主动表明司机身份,请医生尽量避免使用会对驾驶产生不良影响的药物;服药前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如果必须服药,尽量避免药物在血液中浓度达到峰值时开车,甚至有必要在药效消除后再开车上路。这才是对自己、对他人负责任、有担当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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