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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国然:土地流转费与资本主义农业地租存在本质区别及其启迪
时间:2018-09-14 01:11:12来源:中国乡村发现网作者:佚名

  摘要:土地流转费是集体所有制之下土地承包权在经济上的实现,资本主义农业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农业资本家、农业雇佣工人三个阶级并存而对立之下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其本质区别更让我们坚信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遵循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规律的。

  土地流转费与资本主义农业地租在实质上一样吗?应以怎样的角度去认识两者的本质?两者的异同带给我们怎样的启迪?正确认识这些问题,既有利于深刻把握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实质,又有利于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把握好方向。

  一、土地流转费是集体所有制之下土地承包权在经济上的实现

  (一)准确把握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实质

  农村集体土地既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也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更非村干部、地方政府所有;既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也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共有,更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份共有;归根到底属于国家所有或全民所有。其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实质本应是全体而动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占有集体土地,实际是全体而动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依法占有集体土地。倘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集体土地或者共同共有集体土地,则其时点性或成员具体化与全体而动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依法占有集体土地相矛盾;按份共有集体土地的实质是土地私有制。加上集体经济组织既非经济实体也非实体组织,故它不宜成为土地所有权人。因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中“所有”乃产权中占有之义,“集体”乃地理上边界之义。那么,耕者有其田的“有”只是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用地一定时期内或一定条件下的依法占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须依法承包土地并有承包期限,农业用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并可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退回或收回以便重新发包。为了稳定农民务农有地这一政策预期,加上严防农民合法土地权益遭受侵蚀、降低土地承包管理成本等,往往规定相当长的土地承包期,当时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依法地无偿地承包经营承包土地。然而,随着人的生老病亡、迁入迁出等,会导致相当部分彼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此时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加上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而会导致人地矛盾越来越突出。进而,既容易导致有相当部分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却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容易导致有相当部分应该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却不享有土地承包权。这容易偏离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成员共同依法占有、农地农用、无偿使用的政策初衷。因此,就有必要深化土地承包制度改革,逐渐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包:以耕地为主要对象,以务农为主要条件、让务农者保持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以承包周期10年为宜、让土地承包关系在稳定中有进有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享有或曾享有土地承包权作为成员资格认定的主要基准。

  (二)土地流转费是集体所有制之下土地承包权在经济上的表现

  既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其承包土地不具有所有权而只具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一定的流转权,既然农村集体土地归根到底属于国家所有或全民所有,那么国家或代表全民的政府就有权向土地承包人征收土地使用或占有方面的税赋,而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以他们各自名义征收(至于集体提留、兴办集体厂矿等,归根到底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或者其经营利润最终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益)。工业化中期以前,广大农民就交了公粮或缴纳了农业税赋,甚至还在一定时期内实施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政策以支持工业发展(交公粮或实施“剪刀差”政策是变相的缴纳农业税赋)。进入工业化中期后,由于农业生产效率不高、农业比较效益低、农业风险多且难以管控的产业弱质性显得更加突出,农业是产业之基、民生之本、可持续发展之源的地位作用显得更加重要,而且鉴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普遍落后于当地城镇、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在短期内难以消除等实际,加上农业经营主体或土地流转主体数以亿计,农业收益小、不稳定、难计量,并往往对个体或微型企业的营业、个人的所得等给予一定免税额。因此,为了巩固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工农业协调发展、城乡一体化发展甚至为了维护社会稳定,需要政府加大“三农”扶持力度,一般就不再从土地使用收益或土地流转收益中征收土地使用税,进而当时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就可依法地无偿地使用或占有承包土地以及宅基地。所以,在我国,土地流转费只是集体所有制之下土地承包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并非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只有土地税赋才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

  二、资本主义农业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农业资本家、农业雇佣工人三个阶级并存而对立之下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假定,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支配农业:实际的耕作者是农业雇佣工人,他们受雇于一个只是把农业作为资本投资或为利润而经营农业的资本家;这个资本家为了得到土地使用的许可,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如每年)按契约规定支付地租给土地所有者。也即农业由资本家经营,让资本去运作农业;耕作者没有自己的土地,只能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投资经营农业的资本家也往往没有自己的土地,需要向土地所有者租地。换言之,土地私有、资本可由一个生产部门向另一个生产部门转移、资本同样能在农业领域里自由竞争、能形成同等水平的平均利润等条件都已完全成熟。土地所有者、农业资本家、农业雇佣工人三个阶级并存是资本主义农业地租产生的前提;没有这三个阶级的并存,其地租就成无源之水。农业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由土地所有者和农业资本家共同瓜分。其中土地所有者坐享无需他参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无需其他资本投资而由农业雇佣工人创造的份额不断增大的剩余价值,因此,资本主义农业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在农业被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支配之下,其农业利润往往按土地所有者、农业资本家、农业雇佣工人各自投入生产要素占比尤其是按资为主进行利润分成,尽管任一生产经营活动离不开相关生产要素参与,尽管其利润分成需要遵循生产要素分配规律,但并没有突出只有劳动才能创造剩余价值这一真理、进而没有按劳为主进行利润分成。在这里,是用生产要素分配规律替代了很关键的劳动价值规律,是用信奉市场的“资本的政治经济学”替代了本应遵循的“劳动的政治经济学”,从而加剧了劳资之间矛盾,进一步扩大了贫富差距,让生产资料私有制和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矛盾更加突显,因而常常爆发周期性经济危机,不利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其实,土地的私有以及资本主义农业地租的产生,让资本主义社会鼓吹的自由民主平等这座辉煌建筑只是建在柔软的沙滩上而已。综上所述,资本主义农业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农业资本家、农业雇佣工人三个阶级并存而对立之下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

  三、土地流转费有别于资本主义农业地租更让我们坚信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遵循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规律的

  (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既遵循劳动价值规律又遵循农业农村发展规律还遵循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律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让广大农民实现了他们数千年来梦寐以求的耕者有田、建宅有地的朴实愿望,不再依附于土地,成为了土地的主人,铲除了滋生土地食利阶级的土壤,体现了按劳分配为主原则,遵循了劳动价值规律,为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人类的自我解放奠定了坚实基础。既遵循生物生长规律又遵循经济发展规律的农业,其生产时间与劳动时间不一致,倘若农民生产的不是自己的农产品尤其是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其劳动与劳动成果利益联系不够紧密,那么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不高,劳动监管成本也往往很高,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更难及时预防,这就决定了其经营方式适宜家庭经营或包干经营而不适宜雇工经营、集体经营,这既被我国20世纪50-70年代集体经营的曲折经历所反证,也被古今中外农业经营史所证明。农业的弱质性及农业作用的重要性,加上城乡二元结构在短期内难以消除等实际,农村土地宜实行集体所有制,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依法地无偿地取得承包土地、宅基地,在工业化中期之后还可依法地无偿地使用甚至占有承包土地、宅基地,以实现安居乐业、从而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场竞争主要以经济效益为依归,或者资本的逐利性,决定了市场或资本难以承担一个健康社会所应具备的扶持弱质产业、调控宏观经济、缩小贫富差距、促进公平公正、维持社会稳定、巩固执政根基、保护生态环境、发扬传统文化等复杂功能。尤其是在粮食生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特别是在农村土地的主要配置环节中不应由资本或市场来主导,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往往限于一些能充分竞争的农业农村领域或农业生产经营环节(比如国际通行农业补贴政策,我国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粮食储备制度等)。

  (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符合我国国情农情并具有很强的包容性与生命力

  人多地少的资源禀赋,农业发展规律的特殊性,实行以人民全面自由发展为目标、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等的社会主义制度,长久积淀的聚村而居、精耕细作、血亲相连、利益相关等传统农耕文化乡里文化等,这些国情农情决定了我国农村土地适宜集体所有制。过去数千年实行的土地可买卖制度,已从反面证明了这是贫富差距拉大、社会动荡不安乃至封建王朝被多次更替的根源之一。实行土地私有制、以资本逐利为圭臬、雇佣农业工人、没有遵循劳动价值规律、没有体现按劳为主分配原则、土地所有者不劳而获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既是资本主义的病根所在,也决定了它在资源禀赋、社会制度、传统文化等方面独具特色的我国是根本行不通的。另外,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主要体现形式之一是家庭承包经营农业制。而雇工经营农业相对家庭承包经营农业,除了过高的劳动监管成本,还要增加土地流转费、人员工资等支出,不能及时防范各种农业风险,也不能有效利用当地村民多年积累的农业生产经营经验与血亲相连邻里相助等社会资本,其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就将被大大降低。因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既能容纳家庭承包经营农业模式,也能通过广大农民享受农业农村基本公共服务、购买农业社会化服务从而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即不但能在“小农遍天下”的情况下实现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还能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中促进村民依法自治、弘扬传统农耕文化乡里文化。

  (作者单位: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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