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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之你想知道的 “一书四方案”
时间:2018-05-07 11:09:57来源:今日头条作者:佚名

  政府信息公开之你想知道的 “一书四方案”

  什么是“一书四方案”

  “一书四方案”是指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作出征地批复是不可或缺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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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书四方案”由不公开到公开的司法进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一书四方案”是地方有关部门为了报请上级机关批准征地所制定的过程性的文件,所以在以前很多地方政府并不认为其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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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地方政府在拿到征地批文以后的征地行为其实是在将“一书四方案”付诸实施,这时再将其定义为过程性信息,并且拒绝信息公开就是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了。所以,为了督促地方土地征收部门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国土资源部在2014年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了进入确定的实施阶段后“一书四方案”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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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书四方案”应该由谁公开

  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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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所以,“一书四方案”是在报请有权机关批准征收土地的过程中由相关部门制定出来的,这个相关部门就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因此,应该由市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就是一般是市县级以上国土部门负责“一书四方案”的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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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拓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规定

  申请公开的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答复时间: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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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要注意的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公开的费用: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也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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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救济: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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