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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6月起施行
时间:2017-05-09 00:50:48来源:中国三农网作者: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农产品的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收购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时应当包装。


  近期,《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今年3月31日审议通过,自6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中所称的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的供消费者食用的初级产品,包括在农业种植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业投入品,是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添加的种子、农药、肥料等农用生产资料产品。

  监管

  农业种子、农药、肥料

  实行可追溯管理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国家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等相关信息,将本行政区域内销售的农业投入品有关信息录入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农业投入品的可追溯管理。

  农产品生产者不得使用国家和本行政区域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收获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的农产品;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生产禁止生产的农产品。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的规定,取得、出具农产品合格证明、产地证明或者购(销)货凭证。

  贮存

  禁用不合规的

  添加剂和包装材料

  在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方面,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记录,如实记录交易时间、品种、数量、产品来源、产品去向、交易单位或者个人姓名、联系方式等,禁止伪造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记录。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不得收购、贮存、运输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容器、工具等设备贮存、运输农产品;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保鲜、防腐等添加剂,以及包装材料等物质等。

  包装

  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应标注产地、生产日期等内容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收购单位和个人,对销售的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农产品;经登记地理标志的农产品;已经注册商标的农产品;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的农产品应当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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