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院“一二三四五”工作法开展刑事和解工作 - 检察院 - 职能资讯
贴身宝贝|新 农 村|政策法规|三农之窗|区域经济|三农投资|农贸资讯|三农科教|文化生活|三农探索|三农人物|三农专题
写作大全|招工招聘|农资购销|农产购销|致富信息|书刊信息|农网导航|打假维权|三农服务|三农调查|三农论坛|三农内参
地方频道
您可以选择查看各地信息
请选择省:
请选择市:
请选择县:
[关闭]
政务频道
行政职能查询:
行政区划查询:
政务频道
朝阳院“一二三四五”工作法开展刑事和解工作
时间:2013-10-18 15:53:46来源:作者:

  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朝阳院不断探索并逐步扩大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办理机制(下称“刑事和解”),探索运用“一二三四五”工作法,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促进社会和谐和保证法律正确实施方面取得成效。主要做法是:

  一、树立一个宗旨。坚持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的宗旨。一是及时告知权利。在受理案件后对于符合和解条件案件的当事人及时告知和解有关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二是坚持客观中立。为避免过多介入双方调解,实现检察职能与和解工作的适度分离,成立刑事和解办公室作为开展和解工作的专门机构,并与区司法局密切协作,由法律援助律师居中调解并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三是依法从宽处理。在实际办案中,对于可诉可不诉的尽量不诉,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应当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最大限度的为加害人创造复归社会的条件。

  二、制定两个办法。一是制定《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工作办法》。为贯彻执行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我院结合工作实际,在原有《公诉案件刑事和解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工作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了刑事和解专门机构、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和条件、开展刑事和解的程序以及达成和解以后的法律后果等。二是与朝阳区司法局签订《关于联合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的实施办法》,明确了法律援助律师参与刑事和解的条件和途径。根据该办法,对于当事人无法自行达成和解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提出要求的需要司法局委派法律援助律师参与刑事和解,同时该办法还对刑事和解办公室中检察人员与法律援助律师的各自职责作出明确规定。

  三、开展三项监督。根据刑事和解的不同阶段确定相应的监督重点,全面加强刑事和解的法律监督,确保刑事和解公正运行。一是对在侦查阶段达成和解的,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以审查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为重点,向双方当事人了解和解的具体情况,对于违反自愿性、合法性的和解协议依法不予认可。二是对审查起诉阶段的和解案件,如果犯罪情节确属轻微,拟作不起诉处理的,严格依照三级审批制度提请检委会讨论研究决定,同时加大案件督察部门对不起诉案件的复查力度。三是对审判阶段的和解案件,主要通过对判决书进行审查开展监督,重点审查量刑是否适当、从宽幅度是否合理等情况。

  四、坚持四个步骤。一是充分告权。承办人在收案后及时比照刑事和解案件范围和条件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在告知诉讼权利时一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和解的权利,并详细告知和解方式、法律后果等,以确保当事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进行和解。二是开展和解。双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经有关组织、个人调解后达成和解,或者向我院刑事和解办公室申请法律援助律师参与调解。三是严格审查。对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通过听取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告知案件可能从宽处理的法律后果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四是依法处理。经审查后符合法律规定的,分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于确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经层级审批后可以作出不起诉处理;对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但同时应当在量刑建议中表明因达成和解可以从宽处理,对于被羁押的被告人,可以提出判处缓刑的建议。

  五、实行五项干预。为确保刑事和解在正确轨道上运行并充分发挥其积极效应,我院从五方面对刑事和解加以适度干预。一是确立赔偿基本原则。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的赔偿应当与造成的损害和赔偿能力相适应,在此基础上双方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协商。通过对大量和解案件的分析归纳,我院对三类常见案件确立基本原则,用以指导当事人协商及我院审查。其中,盗窃犯罪以返还原物或等价赔偿为原则,故意伤害犯罪以侵权赔偿和适度补偿相结合为原则,交通肇事犯罪则体现死亡赔偿和精神抚慰相结合原则。二是确立具结悔过程序。为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罪情况,并对被害人加以抚慰,除却必要的经济赔偿外,还要求犯罪嫌疑人出具悔过书,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向被害人当面宣读并赔礼道歉。三是探索替代赔偿方式。目前绝大多数和解案件均是以经济赔偿作为和解的必要条件,为拓宽和解渠道,从根本上杜绝“花钱买刑”问题,我院在邻里之间、雇员与雇主等特定关系当事人刑事和解过程中探索通过公益劳动、劳务补偿等方式替代经济赔偿。四是赔偿履行督促。对于当事人达成和解拟作不起诉处理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履行和解协议,不能及时履行的应当要求提供有效担保。未履行且不能提供有效担保的,不能作出不起诉处理。五是和解协议无效认定。对于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犯罪嫌疑人一方威胁、报复被害人的,一经查证属实即认定和解协议无效,已经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界定是否撤销原决定。

您看到此篇文章时的感受是:
】【打印繁体】【投稿】【收藏】 【推荐】【举报】【评论】 【关闭】 【返回顶部
分享到QQ空间
分享到: 
>>相关文章
论坛精选
热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