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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本市环保系统开展行政处罚法实施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10-09 17:01:13来源:作者:

  各区县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总队、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市辐射环境监督站: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开展行政处罚法实施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结合环保部门执法后督察工作要求,我局将对局属有关单位、各区县环保局贯彻行政处罚法的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工作总体要求

  本次检查,旨在全面了解本市环保系统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的情况,深入查找、剖析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以进一步提高市、区两级环保部门依法行政水平。

  检查工作分为自查和案卷评查两个部分。自查工作按市政府统一部署进行;案卷评查工作将结合环保执法工作实际,根据我局关于行政执法效能评估及加强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的有关要求开展。

  二、自查工作安排

  (一)自查对象

  重点对象为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包括市环境监察总队、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市辐射环境监督站。

  各区县环保局的自查工作以完成所在地区县政府的自查工作要求为主,同时根据本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自查范围和重点

  局属有关单位、各区县环保局围绕以下内容,重点对2008年以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情况进行自查:

  1.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情况。

  (1)实施行政处罚的单位是否具备处罚实施主体资格;

  (2)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队伍配备、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等队伍建设情况。

  2.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

  (1)对行政处罚法有关程序规定的落实情况,包括有关告知、听证等程序的落实情况;

  (2)听取和采纳当事人意见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采纳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的案件数量和比例;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3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数量和比例,包括其中组织听证的案件数量和比例(具体见附件1)。

  3.行政处罚的制度建设情况。

  (1)对有关调查取证、告知、听证、集体讨论、罚缴分离的规定是否有细化的操作规程;

  (2)对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是否有课操作的标准和规范;

  (3)其他监督制度建设情况。

  4.实施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况。

  (1)被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和比例,在复议或者诉讼中被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案件数量和比例(具体见附件2);

  (2)在复议或者诉讼中被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案件的整改情况;

  (3)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情况;

  (4)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的执行、结案及后督察情况。

  5.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对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或建议。

  (三)上报要求

  上述自查情况,请局属有关单位、各区县环保局形成自查报告并填写附表,于今年6月20日前以书面和电子文件形式报市环保局法规处。

  三、案卷评查工作安排

  (一)评查对象

  各区县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总队、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市辐射环境监督站。

  (二)评查内容

  各单位今年第1号一般(含听证)处罚案卷(以处罚决定书编号为准)。

  参加评查的案卷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案卷材料目录、立案报告表、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案情调查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听证的,包括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审批意见等)、行政处罚审查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报告表以及其他有关案件材料等。上述材料应当复印后,装订成册(原件应予归档,不必报送)。

  (三)评查标准

  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下列内容进行全面审查:

  1.处罚主体、对象是否正确;

  2.处罚中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正确;

  3.证据是否确凿;

  4.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5.程序是否合法;

  6.裁量是否合理;

  7.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四)上报要求

  各单位应当在今年6月30日前,根据本通知要求提交案卷材料。

  (五 )其他

  市环保局将适时组织有关专家评查案卷,结合实施行政处罚法自查中发现的问题,组织调研,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联系人:何春茜

  电 话:23115693

  特此通知。

  附件: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听取和采纳当事人意见情况

  2.行政处罚案件被提出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二O一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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