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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本市环境监察专项稽查的通知
时间:2013-10-09 17:06:45来源:作者:

  各区县环保局: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环境监察专项稽查的通知》(环办〔2012〕70号)的相关要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是规范执法队伍、提升执法水平、提高执法效能的有效抓手。为做好此项工作,结合本市环境监察工作实际,市局决定连续三年开展环境监察专项稽查。现将专项稽查工作的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全面开展环境监察专项稽查,纠正部分执法人员不会查、不深查、现场执法检查走过场等现象,进一步规范工业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和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现场调查取证行为,及时发现并纠正现场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现场执法程序和制度,切实提高现场执法水平和质量,

  二、稽查范围

  区县环保部门2011年以来实施的工业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和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工作。

  三、稽查内容

  (一)工业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工作专项稽查

  1.工业污染源现场监察频次与环保部门要求的符合性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至少应保证每月监察一次(当年新增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颁布次月起执行),其他污染源环境监察频次按区县环保部门在污染源监察工作制度或年度监察工作计划中的规定执行(环保部门因企业环境表现好、守法信用高而减少检查频次的,应有正式文件说明)。

  2.《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内容的完整性

  《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至少应包括实施现场环境执法的机构和人员的基本信息、被检查单位和人员的基本信息、被检查单位生产状态,环评、“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现场监察结论以及对环境违法行为拟提出的处理处罚建议(无违法行为的不涉及)、当事人确认信息等内容。

  3.《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反映的工业污染源现场情况应与现场监察实际情况相符。所记载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实事求是。

  《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中企业名称、设备名称或型号、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浓度值等影响判断企业是否守法的信息应与被检查单位相关信息相一致。

  4.现场监察结论的明确性

  环境执法人员现场监察结束时,应在《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中对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状态、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情况给出明确的判定结论。其中,被检查单位存在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行为的,应明确设施名称和判别依据;使用在线监控数据或便捷式监测设备判断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应载明取样点位置、取样时间、超标污染物名称、浓度值或超标倍数(自动监控数据还应注明是否经过环保部门有效性审核);建设项目违法建设的,应明确项目名称、建设进度;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在记录中载明“现场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

  5.拟提出的处理意见或要求的合法性(无环境污染行为的不涉及)

  《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拟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或要求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环境违法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工作专项稽查

  1.程序的合法性

  包括取证人员的数量和资质,是否有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记录,调查取证人员是否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力和配合调查的义务。

  2.实体内容合法性

  (1)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包括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客观联系,不同证据之间是否能够形成证据链。

  (2)证据的真实性

  证据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涂改、增减、篡改内容,证据制作修改的,是否有当事人签名或者压指印。

  (3)证据的规范性

  证据的构成要件是否齐全,是否有取证的事由、时间、地点、证据名称、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确认信息等要素,具体要求可参考《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环办〔2011〕66号)。

  《调查询问笔录》应载明执法人员和被询问人基本信息;问答内容;被询问人对笔录的审阅确认意见;执法人员签名等内容。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应载明现场检查(勘察)的时间、地点、检查人和当事人基本信息;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书证、物证;现场拍照、录音、录像、绘图、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情况;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的事实;检查人和当事人的确认信息等内容;现场图示要注明绘制时间、方位。

  环境监测报告,应载明监测机构的全称,监测机构的国家计量认证标志(CMA)和监测字号,监测项目的名称、委托单位、监测时间、监测点位、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检测分析结果,监测报告的编制、审核、签发等人员的签名和监测机构的盖章,并附取样记录。

  鉴定结论,应载明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鉴定依据、使用的技术手段、鉴定部门、鉴定人鉴定资格、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4)案件调查报告的规范性

  案件调查报告应重点稽查报告的完整性、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违法证据是否确凿、所提处理处罚建议是否合法等四项内容。

  完整的案件调查报告应包括案由、调查过程、主要证据、调查结论、提出的处理处罚建议等基本要素。调查的环境违法事实应具体、详实,且构成要件与适用法条的描述一致。收集的证据应足以证明当事人实施了相应的环境违法行为,且不同证据之间能够形成证据链(无需所有证据类型齐全)。所提处理处罚建议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

  每个稽查对象污染源现场监察案卷数不低于10家,行政处罚案卷数不低于5家。在选取案卷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筛选:涉重金属行业、造纸行业、纺织印染行业、钢铁行业、电力业、水泥行业等减排重点行业>国控污染源>省控污染源>一般污染源。

  四、稽查程序

  稽查应按照制定稽查计划、事先告知、实施稽查、文书制作、稽查建议执行和案卷归档六个步骤执行。

  制定稽查计划,包括确定稽查对象、制定具体稽查工作方案。

  事先告知,包括告知稽查的时间、内容、需要准备的资料及稽查人员姓名、职务等。

  实施稽查,采用制作《个案稽查表》并逐案打分的方式,进行案卷评审。包括对稽查事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必要时,对环境监管对象进行现场验证。

  文书制作,包括撰写《环境监察稽查报告书》,报告稽查过程、发现的问题,并提出稽查建议;稽查对象在环境监管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向稽查对象下达《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指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落实。

  文书送达,要求将《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稽查对象。

  稽查建议执行,要求稽查对象在接到《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后及时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落实情况;稽查对象对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稽查单位申请复核。

  案卷归档,要求对稽查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材料进行立卷归档。档案应至少包括:《环境监察稽查事先告知书》、《个案稽查表》、《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稽查未发现问题的无需制作)、《污染源监察记录》(复印件)或污染源现场调查取证中证据材料(复印件),稽查对象整改落实报告(稽查未发现问题的无需制作)。

  五、时间安排

  按照环境保护部要求,本次专项稽查实施时间为2012年—2014年。

  2012年对徐汇、闸北、杨浦、宝山、青浦、奉贤区环保局开展专项稽查;

  2013年对黄浦、长宁、虹口、闵行、金山、松江区环保局开展专项稽查;

  2014年对静安、普陀、嘉定、浦东新区、崇明县环保局开展专项稽查。

  六、组织保障

  本市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工作由市局统一组织、指导,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负责具体实施。市局成立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 吴启洲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副局长

  成 员: 张 杰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人事处 处长

  黄 震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处 处长

  曾一雄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室 主任

  何 辰 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 总队长

  王中仁 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 副总队长

  下设专项稽查工作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 王中仁(兼)

  成 员:何春茜、费腾(市环保局),钱忠、叶茂、邵治平、庄毅、宋继萍、俞昊(市环境监察总队)。

  请各区县环保局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保障上述工作顺利开展。

  七、工作要求

  各区县环保局应根据稽查要求,对2011年以来实施的工业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和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开展自查,对发出的《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要求进行整改落实外,还应针对被稽查过程中稽查单位指出的共性问题进行重点研究,逐步完善污染源现场监察和行政处罚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制度。

  市环境监察总队将以简讯、专刊等形式通报专项稽查工作进展和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切实发挥稽查工作“规范执法、提前预防、保护队伍”的作用,对稽查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不断完善稽查制度,建立现场执法和环境稽查的长效机制。

  联系人: 俞 昊(市环境监察总队)

  电 话:2401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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