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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3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10-17 17:55:07来源:作者:

各医疗机构:

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决定进行2013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范围

1、2012年8月1日前经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注册登记,领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正常开展医疗活动的各类医疗机构。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校验期为3年一次;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一次。

2、2013年3月后申请了校验并换证的医疗机构不需要参加本次集中校验。

二、校验提交材料

医疗机构需要提交下列校验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佛山市三水区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册表;

3、2013年工作总结及2014年工作计划(各医疗机构的工作总结应包括医疗服务工作数量、质量、效率和医疗安全以及是否有违规处罚等各项统计信息资料);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各医疗卫生单位、门诊部、诊所还需提交本年度医疗机构消***效果监测报告书复印件一份。

以上材料1及2可在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网站“在线办事”→“下载专区”栏目处下载(网址:http://wjj.ss.gov.cn/zxbs/xzzq/)。

三、时间安排

1、2013年8月12日至8月19日为各单位申报阶段。凡须校验的医疗机构请按规定提交校验材料,并经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按时报送至指定地点:

①区级医疗机构请直接报送至区卫生监督所公共卫生监督股;

②镇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包括镇级和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请报送至所在辖区的镇卫生监督分所,云东海街道辖区医疗机构请报送至西南街道卫生监督分所;南山镇辖区医疗机构请报送至大塘镇卫生监督分所。

2、我局将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对合格的医疗机构准予办理校验执业登记,对不合格的暂缓校验、责令限期整改,暂缓、整改期限为1至6个月,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暂缓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我局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次校验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医疗机构要认真部署,确保各项工作开展及时、到位。

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咨询电话:87739814,联系人:麦志方;区卫生监督所咨询电话:87771865,联系人:罗倩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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