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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10-10 17:47:47来源:作者: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大力促进我市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发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4〕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 认真学习宣传民办职业培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民办职业培训是我国职业培训事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民办职业培训,对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有关工作人员、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校长)以及教职员工,认真学习《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学的法制观念。广泛宣传《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使广大群众知法、懂法,学会用法律维护切身利益。同时,要注意总结宣传民办培训机构中依法办学的先进典型,树立民办职业培训的良好形象,努力营造民办职业培训的浓厚法制氛围和宽松的办学环境。

  二、依法完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行政审批制度

  根据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发展的需要,本着便民、高效、优质的原则,依据劳动保障部制定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附件1),认真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要将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与实施《行政许可法》结合起来,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条件、程序、期限和申办材料的要求等向社会公开。各县(市)、区要按照当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制度,完善各环节的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和管理权限。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和管理按照属地兼顾办学层次的原则实施。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不含中、省直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实施技师及以上等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中外合作举办的职业培训学校,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举办实施高级工及以下等级且办学所在地在市辖各区范围内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管理。各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县(市)辖区内举办实施中级工及以下等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管理工作。外省、市来我市办学,由举办者所在地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证明,并有本市具有法人资格单位担保,按上述权限审批。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的基本要求。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一般应履行申请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

  申请筹设的举办者,应按审批权限向审批机关提交规定的材料(附件2)。审批机关根据本地职业培训资源布局和申请筹设学校的基本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并于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明确学校名称、开设专业、筹设期限等。对法人资格等不符合筹设条件的,不予批准筹设,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申请正式设立的举办者,在完成筹设期(筹设期不得少于3个月)后,应向审批机关提交规定的材料(附件2)。对已达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按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审批机关要对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申办材料逐项进行认真的核实,依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对实际办学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审批机关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取得《办学许可证》的职业培训学校,应依法向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不予批准的,要书面说明理由。

  各县(市)可参考《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工作规则》(附件4)和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有关行政许可文书表格(附件5),结合当地行政许可的具体规定,制定本地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工作流程,明确受理时间、填报的各种表格及材料的种类和内容、核查的方法以及批复的形式等。受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筹设申请和正式设立申请的形式,各县(市)可根据当地情况确定为定期受理或随时受理,但受理后的办理期限,要严格执行规定的审批期限。

  三、规范办学名称,按统一要求办理《办学许可证》

  (一)规范学校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学校名称必须规范、简洁,市局批准设立、管理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其名称统一为石家庄市XXX职业培训学校;各县(市)审批、管理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统一为XXX县(市)XXX职业培训学校。学校名称中一律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不得违反《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办学许可证》的使用与管理。《办学许可证》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合法证件,分正本和副本,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将《办学许可证》正本放置在主要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新许可证自2004年9月1日启用,其填写的要求见附件3。

  根据省厅统一安排,对已经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参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进行评估(具体评估时间另行通知),评估合格者,4月1日前换发《办学许可证》,原《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作废。评估不合格者,限期半年内进行整改,期满仍不合格者,取消办学资格,收回原办学许可证。

  《办学许可证》内容发生变更,发证机关应在副本中注明,加盖“发证机关变更专用章”,并换发《办学许可证》正本。《办学许可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

  四、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与监督。

  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的要求,明确管理和监督职责,改善管理模式,强化日常监督。

  (一)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对我市已经实行的各项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健全对学校教学培训工作的督导制度,及时了解学校的办学情况,确保培训的正确方向,维护培训活动的有序进行,保证培训质量。制订行之有效的审批备案制度,对学校的聘任校长和招生简章广告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对学校的规章制度、专业设置、开设课程、选用教材、收费标准、学生学籍、年度财务审计结果等进行不同形式的备案,并加强管理。完善科学规范的评估制度,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学校的合格评估,定期开展教学管理质量评估、办学水平评估,并逐步开展学校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探索建立信用等级制度,委托社会信誉好、业内影响大的中介组织,对区域内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信用等级评估,引导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步入诚信办学的轨道。通过制度建设,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

  (二)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监督检查,是对其是否依法办学、是否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的监督和检查。要强化日常与专项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按照核查书面材料、实地检查、专项抽查等形式进行,并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要定期公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资质和评估结果,设立举报电话,对举报、投诉的情况及时核实,依法处理,切实维护受训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学校进行自我监督,引导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有关评估检查标准,对本校的综合办学实力、教学质量管理、毕(结)业生跟踪调查等进行自查自纠。

  五、做好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指导和服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转变思想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扎扎实实地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解难题、办实事。

  (一)加强对培训教学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教学研究机构,要及时收集分析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信息,掌握本地各职业的培训资源状况,指导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合理设置专业,根据需求调整培训内容;要指导学校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开展培训,凡招收进行职业资格等级培训的学生,必须符合各等级相应的申报条件要求,培训期限必须达到标准学时数;要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展校际间的教研活动提供服务,促进交流,实现优质培训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共享;要在培训计划、大纲、教材等方面,为学校提供优质的服务,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毕(结)业生提供及时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和就业指导服务。

  (二)注重对师资队伍建设的指导与服务。按照省厅制定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我市将有计划地组织培训,力争在3年内使我市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全部达标。同时,组织教师的业务培训和教研活动,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采取“条件公开、个人申请、专家认定、行政公示公布”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对认定合格者,颁发相应的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各县(市)要切实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工作,科学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民办职业培训发展规划,纳入当地职业培训工作和人才工作的整体规划。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支持,争取地方政府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发展专项资金。要帮助落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建设用地、税收优惠、金融信贷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待遇。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鼓励民办职业培训发展的政策措施,宣传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创新办学机制、依法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成效等方面的典型经验,推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体制改革,提高发展能力。

  各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健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的工作机构,配备专门工作人员。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管理和监督所需的必要经费,应列入本部门办公经费预算,并报财政部门予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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