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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向企业摊派或强制捐赠捐献
时间:2013-10-17 16:30:46来源:作者:

  10月10日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河北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下称《规定》)已经9月16日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用多个条款对涉企收费、检查、强制措施等易产生企业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约束性规定。

  按照《规定》,行政机关向企业收费必须按国家和省现行有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实行收费公示,收费时应当出示收费许可证,并出具法定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单据;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禁止对同一收费项目在法定期限内重复收费;向企业收费能够统一收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集中统一收取。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不同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可以一并完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多项监督检查的,应当合并进行,减少检查次数。

  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产品进行检验、检疫、检测需要抽取样品的,应当购买所抽取的样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由企业无偿提供的,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技术标准和标准规范要求的数量;抽取的样品依法应当返还的,必须及时返还,造成损失的,必须给予赔偿。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检验、检疫、检测,对企业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应当将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情况和处理结果立卷归档。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企业可以申请查询上述档案资料,行政机关应当无偿提供查询服务。

  针对企业反映最多、最强烈的损害企业权益的具体行为,《规定》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评比、达标、升级、排序、认证和表彰等活动并收取费用;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刊登广告、接受有偿新闻、征订出版物;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提供会费、活动经费及其他赞助,参加商业保险;不得要求企业接受指定培训、指定服务或者购买指定产品;不得干涉企业合法用工自主权;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提供借贷或者信用担保;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在接受有关专项性、阶段性监督检查时暂停依法获得许可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向企业摊派、强制企业捐赠捐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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